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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新聞
發布日期:2021-04-08 08:18:03 瀏覽:126次
6月1日起應對公共衛生事件等急需的醫療器械可附條件批準加快上市文章來源:國家藥監局官網
國務院新聞辦3月26日召開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新修訂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情況。對用于****罕見疾病、嚴重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手段的疾病,以及應對公共衛生事件等急需的醫療器械,可以附條件批準,加快產品上市。
新修訂的《條例》增加違法行為處罰到自然人制度,是近年來食品藥品監管領域立法的重要創新。新《條例》規定了違法行為處罰到自然人,如對生產、經營、使用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醫療器械,經營、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的情形,情節嚴重的,在對違法單位處罰的同時,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規定了財產罰和資格罰,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新修訂的《條例》將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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